父債子償是合法的嗎

一、父債子償是合法的嗎

父債子償是合法的嗎

其實父債子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我國法律規定:十八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人。這裏的所謂“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是這個人可以以自己的行爲依法確定、變更和廢止民事法律關係,並承擔最終結果。由此可見,不管是父親借了多少錢,只要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並且其所借款項的用途與其他人無關。那麼,它與債權人的借貸民事法律關係僅對他們這些當事人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只有借款的人才有還款的法定義務,與其他人一點關係也沒有。

我國《繼承法》第33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在繼承人以被繼承人遺留的全部財產抵償債務後,無論債務是否已清償完畢,繼承人都沒有義務以自己所有的財產繼續清償,除非繼承人本身自願。

二、遺產債務的清償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1條的規定,遺產債務的清償,需要遵循以下原則:

1、限定繼承原則,即對於負債超過遺產價值的部分,繼承人不必清償;

2、特留份原則,即對繼承人中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爲其保留適當的遺產份額;

3、清償優先於繼承,即在被繼承人有債務的情況下,應當優先用遺產清償,留有餘額的才能執行遺贈;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子女沒有代替父母償還債務的法律義務。但在以下情況,子女應當代替父母償還債務:

1)、接受了父親的贈與,造成父親的債務不能償還;

2)、繼承了父母遺產的,但償還債務僅以其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也就是所,在所繼承的遺產價值範圍內償還債務,對超出部分不付償還義務;

3)、父親借的債務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特別是用於子的生活,而子又是與父親一起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