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父母出資買房是共同財產嗎

婚後父母出資買房是共同財產嗎
關鍵看出資的性質,以及對應的證據。我們來說幾種情況:
1、婚後一方父母出全款買房,寫在自己孩子名下,那這是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算是自己孩子的個人財產
2、婚後一方父母出全部首付,或者只出一部分房款,當時也沒有明確的說明是借款還是幫助性的,那這就是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部分出資,屬於對雙方的贈與,房屋屬於小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時,老人出的錢,不能往回要了,也和房屋沒有任何關係。雙方父母如果是分別出了部分房款的,也是同樣結果。
3、婚後雙方父母共同出資,全款買房的,寫在一方名下的,那麼這種情況下,按出資比例,這套房屋,按份共有,如果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如果沒有約定份額,那就是共同共有。
法律依據:
針對這些問題,目前法院在實際判決中主要依據了兩條法律規定。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7條(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2條(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