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一方外遇財產的分配規定有哪些

新婚姻法一方外遇財產的分配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將生效,《婚姻法》相應廢止。

一方外遇財產的分配規定有哪些

首先確定丈夫的出軌行爲是不是屬於法律規定的照顧無過錯方中的過錯行爲。如果不是,那麼在財產分割上,則與普通的離婚財產分割沒有很大區別。如果是過錯責任中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兩種行爲的,則在財產分割時,法院會考慮出軌一方對婚姻的影響,在照顧女方的基礎上公平分割財產。收集了證明配偶有出軌的證據後,即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可以要求過錯方離婚賠償,婚外情離婚賠償包括兩個方面: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1、物質損害賠償的包括:因收集對方有重婚行爲證據的花費、起訴費、律師費等等直接的物質損害。

2、由於我國對精神損害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因爲婚外情離婚遭受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沒有明確的標準。

在實際操作中,精神損害賠償的確定需要根據以下標準來確定:

1、婚外情無過錯方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等情緒障礙;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是否精神抑鬱、恍惚,影響工作和生活等。

2、婚外情過錯方具體的出軌情節。如重婚與通姦相比,重婚過錯行爲更爲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惡劣。

3、婚外情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如,婚外情一方與第三者的行爲,是不是嚴重影響了無過錯方的生活。

4、其他相關因素。如雙方結婚年限,雙方結婚時間長短,雙方婚後的感情,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應當作爲賠償考量因素。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財產分割在具體問題的處理上需要自己結合一定的實際情況,否則自己的財產分配會出現歧義,但是有關當事人在事情的解決上會陷入一定的困境,所以自己要積極的進行權益的申訴,在法律層面上學會運用合理的手段進行權益合理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