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剝奪了對孩子的監護權怎麼辦

被剝奪了對孩子的監護權怎麼辦
雖然我國法律對孩子監護權做了規定,但是在《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層面並沒有明確完善的規定,這是法律的一大缺失。
從以上面的法律規定來看,孩子監護權被剝奪或限制,只能由法院來仲裁或判決,這說明,如果想挽救自己對孩子犯下的錯,重獲孩子的愛,也只有透過改觀自己,不要做傷害孩子的事情。
同時,也可以透過與孩子的直接撫養人或監護人協商,看看能否獲得諒解,如果不能,還可以透過法院起訴,透過判決來重獲對孩子的監護權,當然,前提是想要獲得孩子監護權的一方必須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是有利的。
總的說來,監護權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沒有對子女有犯罪行爲、虐待行爲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爲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對未成年子女都擁有法定監護權。
另外,監護人並不都是應對被監護人盡撫養義務的人。例如,父母作爲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父母負有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但有的情況下,監護人並不是撫養人。實際上,只有當監護人同時又是撫養人時,他對被監護人才既要盡撫養義務,也要承擔監護責任。因而,不能把監護責任與撫養義務混爲一談。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爲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民法典》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爲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