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的婚姻關係一般是靠感情威脅的,因此要是婚姻破裂的話其實也就是夫妻之間的感情破裂了。那麼我國法律中規定的關於婚姻破裂的判定標準是怎樣的呢?如果不滿足這個標準,那麼法官就不能進行離婚判決。
婚姻破裂的判定標準是怎樣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
重婚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這兩種行爲都是違反一夫一妻原則、破壞婚姻秩序地嚴重過錯行爲。夫妻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經調解無效,應當認爲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家庭暴力”是指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情節嚴重的構成刑事犯罪的,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遺棄是指對其家庭成員負有撫養義務而拒不履行撫養義務的行爲,情節嚴重的,同樣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爲人爲夫妻一方,受害人則不限於其配偶,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員。
一方以其配偶有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爲提出離婚,經查證屬實,調解無效的,應當予以支援。如配偶一方長期地對子女或者老人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子女、老人等,並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經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這裏所指的並非一般的賭博、吸毒行爲,而必須是達到已成惡習且屢教不改的地步。本款爲例示性規範,除了明確列舉的賭博、吸毒惡習之外,還應包括其他會嚴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惡習,諸如酗酒、嫖娼、賣淫、淫亂等。一方當事人以其配偶有該法定過錯而提出離婚請求,只要調解無效,就應依法予以支援。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此款規定有兩個要件:
①雙方分居的原因只能是感情不和,不包括因客觀原因的分居,如因爲工作原因或者出國留學導致兩人分居;
②分居的時間已滿二年,且該二年分居時間應該是不間斷的、持續的,如有間斷,應當從最後一次同居之日起重新計算兩面二年的時間。符合這二個要件,經調解無效,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這主要是考慮到失蹤一方下落不明,無法履行夫妻義務及家庭義務,說明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適用該條款時要注意:
①一方必須是被依法宣告失蹤,而不是未經宣告的事實失蹤。
②應一方被宣告失蹤而請求離婚的,必須透過訴訟程序才能解除婚姻關係。
由於被告缺席,因此,人民法院審理這樣的離婚案件無需進行調解,而可以直接判決准予離婚。
法官在對婚姻作出離婚判決的時候,需要考慮的婚姻破裂標準包括了上述幾種,各位可以具體進行了解。如果不滿足以上情形,就無法作出離婚判決,但是法院可以調解離婚。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