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離婚,需要證明一件事,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符合離婚的要件。這兩個問題可以查閱《婚姻法》32條,以及《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去哪裏起訴,也就是案件的管轄法院,一般情況下是被告所在地或者婚姻締結地法院,當然也不排除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立案准備材料:
1、原、被告身份資訊(訴訟主體)
2、婚姻登記資訊(也就是結婚證,想離婚總要證明自己結婚)
3、子女身份證明(出生醫學證明、戶籍資訊等)
4、證實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分居滿兩年租房合同、出軌保證書、家暴證明、報警記錄等等……)
5、債權債務證明
離婚主要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協議離婚主要是透過民政局辦理相關手續,而訴訟離婚是透過法院判決的方式離婚。訴訟也是我們解決離婚糾紛的有效手段,具體我們應該如何起訴離婚呢?
離婚訴訟的具體程序如下: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