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遺棄老人治安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子女遺棄老人治安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尊老愛幼是我國的傳統美德,作爲子女,就應該贍養老人。而日常生活中,經常爆出一些子女將老人趕出家門,不履行贍養義務的報道。這種子女除了受到道德的譴責,還應該接受法律的制裁。那麼子女遺棄老人治安處罰標準是怎樣的?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是怎麼說的。

一、子女遺棄老人治安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1、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2、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所以看虐待老人,最高五天拘留,最低警告,當然也可以進行調解。不過被虐待有嚴重情節或後果,不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來處理的,而是根據《刑法》來處理的。

二、遺棄罪是如何量刑的?

遺棄罪(我國刑法第261條),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行爲。遺棄罪一經定罪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遺棄行爲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爲情節惡劣是指: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着,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爲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爲的)等等。

三、遺棄罪的犯罪對象是誰?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爲。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

綜上所述,子女遺棄老人的,如果情節尚不構成犯罪,也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理。按照遺棄老人治安處罰的規定,子女可能被處以五日以下拘留,並接受警告。一旦遺棄老人的行爲十分惡劣,導致嚴重後果的,公安機關還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按照遺棄罪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