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生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父母與子女之間天然的血緣關係形成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和養父母子女關係都是透過實施一定的行爲而形成的一種法律擬製身份關係,因而可以透過一定的法律程序予以解除。但親生父母子女關係並非透過法律擬製產生,因此不能透過當事人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解除。親子之間簽訂的解除親子關係的協議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即使簽訂了類似協議,該盡的撫養義務或贍養義務還是要盡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一款
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份關係的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