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有何法律規定,分居有哪些條件?

分居有何法律規定,分居有哪些條件?

分居,顧名思義就是夫妻分開居住。我國法律也規定,分居滿兩年可以作爲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標誌,除了這個規定,你知道我國關於分居還有哪些規定嗎?關於分居的規定,詳情請閱讀本站小編下文整理。

一、分居有何法律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因此,我國婚姻法規定,如果分居滿二年的,可以作爲夫妻感情破裂的標誌。

二、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有什麼條件?

1、夫妻雙方客觀上處於分居狀態

即必須有雙方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事實狀態,夫妻間已不存在相互關照、同牀共枕、同桌就餐等具有固定婚姻意義的共同生活。判斷是否過着同一家庭共同生活的標準是,夫妻一方是否爲他方提供婚姻服務和夫妻雙方是否以夫妻身份共享婚姻生活。婚姻當事人雙方在不同的住所過着完全分開的生活,當然構成客觀的分居狀態;即使夫妻雙方住在同一屋檐下,如並未過着同一家庭生活,也構成客觀上的分居。

2、夫妻一方或雙方主觀上具有分居的願望

所謂“分居願望”是指分居不違反夫妻的願望,不是由於不以雙方意志爲轉移的客觀原因,而正是分居者所追求的,正是其“有意”造成的。這種願望可以是雙方的,也可以是單方面的。單純的客觀事實狀態並不足以表明夫妻間已處於分居狀態。比如夫妻因從事職業或商業需要、因出差、學習、治療疾病等客觀原因而分開生活,並非主觀上願意分居,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3、分居的期間須滿2年

即從夫妻最後一次分居之日起已經持續分居2年以上。分居期間不得累加,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多次分居,但因暫時和好而恢復共同生活的,不能將前後幾次的分居期間相加,而應從起訴離婚前的最後一次分居之日起連續不間斷的滿2年以上。證明在起訴以前婚姻當事人已連續地分居2年的舉證責任由原告方承擔。提供證據的準則是可能性佔優勢即可。

我國法律有規定,分居滿2年可以作爲夫妻感情破裂的標誌,但是如果夫妻因感情問題暫時和好,導致多次分居的,分居時間是不能夠累計的。以上就是小編對於分居的相關介紹,你有不清楚的,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得律師,他們將爲你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