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支援不支援行政複議的情況有哪些?

新婚姻法支援不支援行政複議的情況有哪些?


一對情侶要想成爲合法的夫妻,就要去民政局登記結婚,拿到結婚證之後夫妻關係才受法律的保護。但是辦理結婚證的過程中,與民政局發生的糾紛,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複議呢?新婚姻法支援不支援行政複議的情況有哪些呢?


一、新婚姻法支援不支援行政複議的情況

婚姻登記是典型的民事登記。婚姻登記一經完成,即應推定發生婚姻的法律效果。婚姻登記有瑕疵,則是一個涉及到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果的問題,其中具有法定瑕疵的情形,應當按照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有關規定,請求法院審查確認。對於其他婚姻瑕疵,主要是一個涉及婚姻成立與不成立問題。根據婚姻法第8條和《婚姻登記條例》第4條、第5條以及《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的有關規定,依法登記並領取結婚證,婚姻成立;沒有進行婚姻登記,婚姻不成立。而婚姻登記存在瑕疵,則可能產生婚姻成立或不成立的不同法律效果。具體說,婚姻登記存在輕微瑕疵,則不影響婚姻成立;婚姻登記存在嚴重瑕疵的,則可能導致婚姻不成立。因而,婚姻登記程序瑕疵所涉及的法律關係同樣是婚姻關係,即婚姻成立與不成立。

涉及確認婚姻關係的案件屬於民事案件,應當透過民事程序進行審查確認。撤銷婚姻登記是對婚姻關係或婚姻效力的否定,行政機關不應有其職能和權力。因而,對於婚姻登記錯誤,如果是婚姻登記機關未有盡到必要審查職責造成的,婚姻登記機關或工作人員也只能承擔賠償責任、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而不能撤銷婚姻登記。如果是當事人弄需作假,婚姻登記機盡到必要審查職責的,則不承擔任何責任。但婚姻登記機關可建立或完善補正或更正制度,對不涉及婚姻效力的技術性或文字性錯誤,在雙方當事人認可並足以確信或其他有效證據的前提下,婚姻登記機關可以進行補正或更正,而不能撤銷婚姻登記。凡涉及婚姻效力(有效與無效、成立與不成立),都應當透過民事司法程序解決。在民事訴訟中解決婚姻登記糾紛,與無效婚姻制度不會產生衝突與矛盾。有關這個問題,我在《婚姻訴訟前沿理論與審判實務》一書有詳細論述,並發表了兩篇關於適用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解決姻登記瑕疵糾紛的文章(見《人民司法》(應用2009年13期,2010年11期)。在此不再贅述。

婚姻登記行政複議案件,只能是單純的行政侵權違法案件(包括越權作爲或不作爲以及因此引起的損害賠償等),凡是涉及當事人婚姻關係判斷或婚姻有效與無效、婚姻成立與不成立的案件,都是民事案件,不能按行政複議案件處理。婚姻行政複議案件一般只有如下幾類:1、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登記的案件。婚姻登記機關無權撤銷婚姻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如果撤銷婚姻登記,屬於越權行爲,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複議,請求確認其撤銷違法無效。2、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婚姻登記的案件。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爲他人辦理婚姻登記,如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履行婚姻登記義務,亦可提起行政複議,請求履行法定職責。3、因登記行爲錯誤造成當事人損失的賠償案件。4、其他侵權案件。如在婚姻登記中亂收費等。

綜上所述,新婚姻法支援不支援行政複議的有婚姻登記瑕疵糾紛案件,因爲婚姻登記瑕疵糾紛在很多方面都適合用行政複議的途徑來救濟。能夠提起婚姻行政複議的案件一般只包括民政局的撤銷行爲、不合理的拒絕行爲、以及亂收費行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