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撫養費嗎?

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撫養費嗎?

一、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撫養費嗎?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發佈會。最高法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爲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對於撫養費,司法解釋還規定,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這個司法解釋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撫養費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爲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

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

①子女的實際需要;

②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③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離婚後,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爲:

①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

這裏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可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②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①確定。

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爲依據。

③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爲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當然監護人,因此具備監護責任,監護責任與撫養費用許多人沒有分清楚,撫養費是夫妻離婚之後,沒有獲得撫養權的一方需要支付給擁有撫養權一方,用於撫養孩子的費用,即使離婚也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