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去世親屬關係證明

可以到公證處辦理親屬關係公證,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父親去世親屬關係證明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申請人已註銷戶口的,提交原戶籍地公安機關所出具的戶籍記載證明;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申請人所在單位無人事部門的,由申請人檔案所在地或上級主管部門出具親屬關係證明;申請人無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地街道辦事(鄉、鎮人民政府)出具本人與關係人之間的親屬關係證明;

3、委託他人代爲辦理公證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4、關係人須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護照、通行證及其他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明;

5、公證員認爲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當然,不同的公證處對材料及證明的要求可能會有所不同,建議您先向當地的市一級公證處諮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