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具有法律效力嗎

一、婚約具有法律效力

婚約具有法律效力嗎

(1)訂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續和條件。是否訂立婚約由當事人自主決定,法律不予干涉。但訂立婚約必須完全出於男女雙方自願,其他任何人不得強迫干涉。

(2)婚約沒有法律效力。婚約訂立後,任何一方均可作出解除婚約的意思表示,無須徵得對方同意,即產生婚約解除的效力。這是因爲,婚姻是男女雙方基於愛情的結合,而且是雙方自主自願。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婚約,說明在他們之間已不存在結婚的基礎條件,因而應當允許,否則即是干涉婚姻自由。

(3)關於因解除婚約而引起的財物糾紛,司法實踐中的處理原則是,對婚約期間無條件贈與的財物,受贈人一般無返還義務;對於以結婚爲目的所作的贈與(俗稱訂婚信物),價值較高的,應酌情返還。當然,對以訂婚爲名詐騙錢財的,應歸還受害人。此外,對屬於包辦買賣性質的訂婚所收受的財物,應依法沒收或酌情返還。

二、婚約的法律性質

婚約是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以結婚爲目的達成的協議,又稱訂婚或定婚。但我國《民法典》對婚約沒有具體規定,訂婚不作爲結婚的必經程序,法律既不提倡,也不保護。目前關於婚約的法律性質,法學界有兩種見解:一是契約說。婚約是作爲本約的結婚契約的預約,違反婚約責任的一種契約責任。

另一種是非契約說。婚約是結婚的一個事實階段,但不是必經階段,不是獨立的契約,也不是一種契約之債,因此任何人不能根據婚約提起結婚之訴,也不能約定不履行婚約時支付違約金。但認爲,婚約也是一種契約。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我國《民法典》明確承認了人身關係的協議也是一種合同。婚約是關於人身關係方面的協議,所以婚約理應是一種契約,但人身關係方面的契約不同於一般的契約,應是一種特殊性質的契約,不具有履行人身關係的違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