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比如父母的親朋好友),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申請人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應當提交相關證據,特別是包含被監護人基本情況、監護存在問題、監護人悔過情況、監護人接受教育輔導情況、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狀況以及被監護人意願等內容的調查評估報告,應當一併提交。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