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以前起訴的案件民法典相關法條是否有效

一、以前起訴的案件民法典相關法條是否有效?

2021年以前起訴的案件民法典相關法條是否有效

2021年以前起訴的案件《民法典》相關法條是不生效的,《民法典》生效的時間是2021年1月1日。在我國的民事法律實踐中,貫徹的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也就是說新法一般沒有溯及力,《民法典》生效前的民事案件依照案件受理時的生效法律進行處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往往表現爲以下兩項具體原則之一:

(1)從舊原則,即新法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對新法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爲,只能適用舊法的規定,而不能適用新法。

(2)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如果新法對行爲人的處罰較舊法爲輕時,則按新法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則採用從舊兼從輕原則,該法第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爲,如果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認爲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認爲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爲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二、《民法典》關於協議離婚的最新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綜上所述,民事糾紛中,相關的法律制度還沒有正式生效之前人民法院是不會引用相關法條的,新法生效的時間是國家法律制度統一規定的,在新法生效以後,跟新法相沖突的其他法律制度就正式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