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懷疑對象已婚能查嗎?

一、 如果懷疑對象已婚能查嗎?

如果懷疑對象已婚能查嗎?

懷疑對象已婚可以到工作單位、家庭成員中進行調查瞭解,婚姻登記資訊屬於個人隱私,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後,是可以去民政局查詢當事人的婚姻登記資訊的,但是不可以查詢其他人的婚姻登記資訊,否則將侵犯其他的隱私權,法律所禁止的。如果查本人的結婚證,拿本人的戶口或身份證民政局辦證中心查詢即可,查他人結婚證只有透過公檢法等司法機關或律師攜法院立案證明到聯網後的任意一個婚姻登記點查詢。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對於結婚的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爲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爲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男女之間是可以根據自願的原則來辦理結婚登記的,但對於個人的婚姻狀態是屬於隱私情況,所以是無法直接到民政部門進行查詢的,涉及到自己的婚姻狀態,是可以提交個人資訊到民政部門查詢瞭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