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
在夫妻的婚姻中,常常會出現許多夫妻共同財產,比如房產、婚後收入等。而作爲單位福利之一的單位所報銷的取暖費和物業費也是其中之一。那麼,關於報銷取暖費和物業費的規定是什麼?爲此,本站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關於報銷取暖費和物業費的規定是什麼?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如果所有房產的取暖費和物業費是由一方報銷的,在離婚後取暖費和物業費應當由原公司承擔。因爲這屬於單位的福利待遇,關於具體處理方案,還應當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透過後決定。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1、雙方協商決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男女平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二款: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說,所報銷的取暖費和物業費屬於單位對於個人的福利,也應該由單位承擔。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您可以訪問我們本站網站,尋找在線律師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