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係因什麼原因而終止

夫妻關係因什麼原因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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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關係的建立本身就是透過法律手段而建立的,這樣的關係日後也是有可能因爲一些原因而終止或解除的。就其中的終止來看吧,大家知道夫妻關係一般會因爲什麼原因而導致終止嗎?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夫妻關係因什麼原因而終止

婚姻關係是因爲男女辦理了合法的結婚手續而形成的,當然日後也是可能因爲一些特殊的原因而導致婚姻終止,究竟婚姻終止的原因都包括了哪些?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姻關係終止的原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婚姻因離婚的法律行爲而終止。

2、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終止,因法律事件終止婚姻關係的,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終止婚姻關係;

(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終止婚姻關係(我國以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關係即行終止);

(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蹤只能經判決離婚而終止婚姻關係。(在婚姻問題上,被宣告失蹤人與其配偶並不因宣告失蹤而終止婚姻關係,宣告失蹤期間雙方均不得再婚。

婚姻關係因主體一方死亡,必然導致婚姻關係的終止或消滅。這是因爲,婚姻是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綜合體,夫妻關係則是一種特殊的人身關係,以配偶雙方的生命存在爲前提。但是在實踐中,死亡有自然死亡與宣告死亡之別。自然死亡是配偶一方或雙方確定的實際死亡,這時,無論法律是否明文規定,其婚姻自然終止。而宣告死亡,則是對於符合一定條件的人,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做出其死亡宣告的推定性死亡。它與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後果。因此,在婚姻當事人一方死亡的情況下,既不需要行政機關的確認、發給離婚證,也不需要人民法院的宣告,婚姻關係就自然終止。

二、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有哪些

1、涉及家庭暴力的,應提交法醫鑑定,提出證人。

2、涉及吸毒、賭博行爲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3、涉及有重婚行爲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爲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值得注意的是: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引起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現實中,常見的導致夫妻關係終止的原因主要是兩種,一種是夫妻離婚,還有一種是一方當事人死亡,這裏的死亡就包括了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而在夫妻離婚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選擇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