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繼承權的幾種情況是什麼?

喪失繼承權的幾種情況是什麼?

我國國產電視劇總會出現子女爭奪父母遺產的情節。而需要人爲得到繼承權急功近利,結果卻出人意料地喪失了繼承權。那麼,如何取得繼承權,喪失繼承權的幾種情況是什麼呢?本站小編爲您悉心整理如下。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即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爲,不論動機如何,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而且,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即使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權繼承的,仍可確認遺囑無效,依法剝奪其繼承權。

(2)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理解該條要注意的是,繼承人應當是故意殺人,動機必須是爭奪遺產,而被殺害者是其他繼承人。繼承人只要有故意殺人行爲,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而且,繼承人爲爭奪遺產而故意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即使被繼承人透過遺囑將遺產指定該繼承人繼承,仍可確認遺囑無效,依法剝奪其繼承權。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爲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後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4)僞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根據有關規定,繼承人僞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爲情節嚴重。

那麼,除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喪失繼承權的情形,還有其他哪些原因可能導致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呢?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前提必須是有繼承權。所以,本律師認爲,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的繼承人範圍,繼承人除了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行爲喪失繼承權以外,還有以下原因會導致其繼承權喪失:

(1)婚姻關係的非自然解除,包括婚姻被宣告無效、婚姻被撤銷以及離婚等情形。婚姻關係以上述方式解除,當事人雙方不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當然相互之間也就喪失了繼承權。但是,因一方死亡導致婚姻關係自然解除的,生存一方當然的享有繼承權。

(2)解除收養關係,收養關係是一種擬製的血親關係,當事人之間可以按法定程序確定收養或者解除收養關係。收養關係解除後,當事人之間擬製的血親關係不復存在,相互之間也當然的喪失繼承權。

(3)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其繼承權也當然的喪失。

收集並整理了7種條件,大多是由於故意傷害繼承人、僞造遺囑、喪失繼承權等情況,其實這幾種情況不只是喪失了繼承權,還觸犯了相關法律,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子女理應依照法律來取得繼承權。希望上文對想要了解繼承權的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