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結婚證》丟失或損壞的,可以持身份證件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補辦。【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