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騙婚行爲怎樣處理

對騙婚行爲怎樣處理

生活中,經常出現騙婚的情況,而此時無非就是騙取對方的財物或者以其他的目的實行騙婚。那麼實踐中對騙婚行爲怎樣處理的呢?在解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還是應該先了解清楚什麼是騙婚,下面本站小編就來爲您做詳細介紹。

一、對騙婚的理解

婚姻詐騙,簡稱婚騙,是以婚姻爲誘餌詐騙錢財,俗稱“放鴿子”。當今社會婚姻詐騙已經演變成利用真實身份和證件進行合法登記結婚的新型詐騙,這種也是最難打擊的。犯罪嫌疑人利用合法的婚姻爲幌子,來騙取合法的婚姻登記,這是詐騙犯罪中的一種比較特殊的案件。當前,詐騙者的目標,主要集中在老年人和貧困人羣的婚姻詐騙上,詐騙案件呈上升態勢。我國《婚姻法》規定,借婚姻騙取財物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財物的範圍,可根據具體情況按詐騙行爲以刑律處理。

目前,我國的《婚姻法》對以合法婚姻形式詐騙他人財物的不法行爲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這使得衆多的不法分子鑽了法律的空子,從而利用合法婚姻形式詐騙他人的財物。

二、實踐中對騙婚行爲怎樣處理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爲無效婚姻。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騙婚人與被騙人的婚姻關係並非無效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了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所謂脅迫婚姻,是指行爲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顯然,騙婚關係也不屬於《婚姻法》中可撤銷的婚姻。

綜上所述,根據現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騙婚既不屬於《婚姻法》中的無效婚姻,也不屬於《婚姻法》中的可撤銷婚姻,因此,只能屬於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不過,這種定性有悖於常理。

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因不同形態的婚姻發生的糾紛規定了不同的處理制度,即無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合法婚姻的離婚制度。基於騙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處理,只能透過離婚的途徑。《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准予當事人離婚的條件,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才准予離婚。從《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標準是准予離婚的唯一標準。在騙婚案件中,欺騙者以騙取錢財爲目的,與被騙人沒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談不上感情破裂。

總之,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對騙婚進行定性時,其定性有悖於常理;處理因騙婚引起的糾紛時,很難適用到最恰當的規定,處理結果也將顯失公平。

上述就是小編爲大家做的關於騙婚的講解。現實中,尤其是那些條件不是特別好的人,千萬不能在婚姻上面太着急,這樣只會讓他人有機可乘,就容易發生騙婚的情況。而要是針對不幸遇到了騙婚的話,希望可以能夠透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駐馬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