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雙方在簽訂婚前協議時需要具備:(一)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同時,協議約定的內容還要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在此情形下籤訂的婚前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雙方是需要遵守和履行協議內容的,有時,協議內容不能履行不是因爲協議有效無效,而是協議內容無法操作或執行引起。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