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強迫婚姻的條件是什麼

法院判強迫婚姻的條件是什麼

透過脅迫他人的這種方式逼迫對方和自己結婚,這些人其實在感情的方面是屬於非常自私的,脅迫他人結婚的這其中有些人對於所謂的婚姻的理解就是傳宗接代,但也有些人其實就是以愛的名義變相的綁架對方,不過當初受脅迫而結婚的當事人將來還是有司法救濟途徑的。我們下面就來專門的瞭解一下,法院判強迫婚姻的條件是什麼?

一、法院判強迫婚姻的條件是什麼?

所謂脅迫,是指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生損害或者以直接對他人實施損害相威脅,使可撤銷婚姻的宣傳板某人產生恐懼或者因受到損害而結婚。脅迫的手段有兩種類型:

一種是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生損害相威脅,而使某人產生恐懼。將要發生的損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等方面的,並且沒有法律依據。同時,這種損害必須是相當嚴重的,足以使被脅迫者感到恐懼。例如,以不與其結婚燒燬對方的相威脅,而迫使對方與其結婚等。

另一種是直接對他人實施不法行爲,給某人造成損害,而迫使該人結婚。這種直接損害可以是對肉體的直接損害,如綁架對方,也可以是對精神的直接損害,如誹謗對方等。當事人在受到威脅而結婚時,其締結婚姻關係的行爲並不是出於其真實的意思表示,這就違反了婚姻法關於婚姻自由、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規定,因而法律賦予受脅迫的一方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使受脅迫的一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來選擇自己是否與對方結爲夫妻。

二、脅迫婚姻需要證據麼?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則,任何受脅迫的婚姻都是可撤銷的。一方受脅迫與另一方登記結婚後,可以透過提交如下的證據來撤銷婚姻關係:

1、身份證據

(1)當事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明;

(2)結婚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婚姻關係成立的證據。

2、時間證據

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受脅迫的證據

可撤銷婚姻的法定理由只有一個,就是受到了脅迫。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婚姻法第十一條所稱的 “脅迫”,是指行爲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所以如果發生了可撤銷婚姻關係糾紛,雙方當事人必須圍繞是否存在受脅迫或者沒有脅迫的事實提交相應的證據。

可見,法院判強迫婚姻的條件主要是在於受脅迫的這一方能夠向法庭舉證,當初自己是因爲遭遇一些非法手段才被迫結婚的,比如說有證據證明對方經常對自己的生命,名譽等這些進行損害,或者是給和自己有關的其他人不斷傷害,透過這種間接的方式使自己不得不和其結婚,關鍵就是在於結婚根本不是出於自己本意的這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