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在我國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佈以後,發生的以夫妻關係同居而不具有結婚證的,財產分割的,應當按照共有關係進行處理。
第一,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
第二,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