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結婚需要哪些手續

臺灣結婚需要哪些手續

一般在生活中持有我國大陸戶口的公民可以直接帶着戶口本到當地民政局進行登記結婚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是和港澳臺人士結婚的話手續就有些複雜了,下面大家就跟本站的小編一起來看看臺灣結婚需要哪些手續?

一、臺灣結婚需要哪些手續

1、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2、婚姻登記機關查驗當事人按規定應當提交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3、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

4、自願結婚的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生命書》,《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5、當事人提交3張大1寸雙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6、當事人宣讀本人的聲明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收費標準:每對9元(各地可能會有所不同)。

二、臺灣結婚需要的條件一資料

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申請在大陸結婚,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生活居住在中國大陸的中國公民和活生活居住在中國臺灣地區的公民,執行《民法典》;

(二)、雙方必須到生活在中國大陸一方的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指定的地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並提交證件和證明。

1、大陸一方:

(1)、居民身份證;

(2)、居民戶口簿;

(3)、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書;

(4)、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2、臺灣一方:

(1)、《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告證》或其他旅行證件;

(2)、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入境證件;

(3)、臺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聲明和經證明無誤的戶籍謄本。有效期三個月;

(4)、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5)、在大陸連續停留六個月以上,還要出具大陸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申明;

(6)、在香港、澳門停留六個月以上來大陸的,還要出具香港婚姻註冊或者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書;

(7)、在外國連續停留六個月來大陸的,還要提交居住國出具並經公證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婚姻狀況證明;

(8)、大陸居民赴臺定居時已達到法定婚齡的,還應出具大陸原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赴臺前的婚姻狀況證明。

(三)、雙方中一方或雙方離過婚的,應出具離婚證;

(四)、雙方中一方或雙方喪偶的,應出具死亡證明書。

死亡證明系臺灣地區有關部門出具,應當經臺灣公證機關公證,如果是外國有關機關出具的,應當經駐在國公證機關公證,駐在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機關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自願】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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