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婚姻合意

什麼是婚姻合意
婚姻合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當事人合格。
雙方當事人都應當是有婚姻行爲能力的人,不僅已達法定婚齡,而且能夠理解結婚的意義和後果。
(2)意思表示真實。
出於受欺詐、威嚇、脅迫和重大誤解等原因所作的同意結婚的表示屬無效。
(3)意思表示須符合法定方式。
男女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申請,婚姻合意由登記機關依法予以確認。
婚姻合意的幾種要件分類
⑴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實質要件表明了法律對結婚當事人的自身情況和雙方的關係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對結婚方式的要求。
⑵必備要件和禁止要件。
必備要件亦稱積極要件,當事人必須具備這些條件始得結婚,禁止要件亦稱消極要件或婚姻障礙,當事人只有不具備這些情形始得結婚。
⑶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前者是與公共利益即社會的公序良俗相關的,後者是僅與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相關的,這種分類法是爲我國婚姻家庭法學所不取的。
我國婚姻家庭法中有關婚姻成立要件的規定,既是保護個人利益的,又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