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登記的男女雙方必須要到其中一方戶口所在地進行登記2.雙方必須本人親自到場簽訂申請書3.雙方親自到現場按下手印並簽字4.本人出示戶口本,身份證以及與對方沒有任何血親的證明書5.結婚登記所進行審查,合格後登記結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