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復婚登記。申請復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除須持與結婚登記相同的證件外,還須持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