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關於涉外婚姻案件管轄的規定《民法典》用是沒有規定的,該管轄內容由《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解釋規定,即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離婚等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