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買房歸誰呢?我國對此有何規定?

結婚後買房歸誰呢?我國對此有何規定?

提到結婚後買房歸誰呢的問題,我想很多人應該都會想當然認爲這應該屬於婚後個人財產,但其實不然,婚後買房也是有很多具體情況的,在我國法律上也對不同情形做出了不同的規定。下面本站小編就爲大家詳細介紹每一種情形下的不同結果。

一、結婚後買房歸誰的問題分析

(一)夫妻一方所有不動產的情況

男女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了不動產,而且這個不動產的產權只登記在了出資人子女名下,那麼該不動產就被視爲該方父母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因此這種情況下該不動產是出資人子女的個人財產。

(二)夫妻雙方共有不動產的情況

1、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的情況

男女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了不動產,而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或者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則認爲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房屋歸夫妻共同共有。

2、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的情況

男女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如果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了不動產,而且該不動產只登記在了一方子女名下,這種情況下該不動產並不當然的認爲是該方子女的個人財產,首先要看當事人是否有約定,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認爲該不動產是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3、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不動產的情況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產,並已辦理房屋產權登記,不論房屋產權登記在誰的名字,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依法平均分割。而且房產證上可以寫夫妻二人的名字,根據2011年國稅局的最新規定,不會對夫妻房產證加名徵稅。

(三)婚後買房產權歸於其他人所有的情況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了以一方父母或他人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因爲房改房一般都與一定的職工身份相關,也就是隻有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取得房改房的產權,而身份資格又是不能轉移或變更的,所以此時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或他人名下,屬於一方父母或他人所有,夫妻雙方當時的出資只能作爲債權處理,也就是當夫妻任何一方提出要求時擁有產權的父母或者他人應當歸還出資方對該房改房的購買出資。

(四)婚後買房產權歸屬待定的情況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產,但尚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即離婚時雙方對所買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若離婚後登記在雙方名下,則歸雙方所有,屬於共同財產。若離婚後登記在一方名下,則歸一方所有,屬於個人財產,取得房屋的一方有義務返還另一方因購買房屋而在婚姻期間支付的一半的購房款。

相信看過上文後,大家對於結婚後買房歸誰呢的問題有了答案了。這一問題主要取決於以下幾個個方面:即該房產是否爲婚後一方父母所出資購買房屋、雙方共同出資、產權是否已經明確等幾個方面。一般來說主要遵循歸於實際購買方所有的原則,大家可以根據我們內容來初步判定房屋產權歸屬問題。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承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