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屬於集體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集體戶口簿內本人的戶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複印件辦理婚姻登記。
當事人未辦理落戶手續的,戶口遷出地或另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辦理婚姻登記。
結婚證書需要的檔案
1、戶口本、居民身份證(一代兩代可用)。
2、沒有配偶證明。
3、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可當場進行拍照)。
辦理結婚證書的程序
1、要求婚姻登記的男女雙方一起申請所需檔案到區、縣級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2、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申請,每人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必須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的“申報人”欄中親自簽名或按指紋。
4、婚姻登記機關將審查雙方提交的檔案的聲明,如果符合婚姻登記條件,則允許登記。
處理結婚證書的時限和收費標準
1、登記期限:檔案填寫完整,當場登記,並辦理結婚證。
2、收費標準:國內婚姻登記每對9元加其他相關費用。如果是再婚,則必須遵守上述程序,並且攜帶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
要辦理結婚證,戶口本是用來證明自己居民身份和戶籍單位。因此,只攜帶自己的那一頁戶籍即可。結婚證書也需要辦理自己身份證後才能辦理結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