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要怎樣纔算符合結婚條件?

男女要怎樣纔算符合結婚條件?

男女建立婚姻關係的,不是光靠舉行結婚儀式就行了,此時需要按照國家的規定申請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到結婚證之後,才能成爲合法夫妻。這個時候就會對男女申請結婚的條件進行了要求,那實踐中,男女要怎樣纔算符合結婚條件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男女要怎樣纔算符合結婚條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46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是結婚的必備的、首要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這六個字,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其次,是本人自願,而不是依他人的意願爲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再次,是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願半包辦的情況。“不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補充和強調。前面的規定是從正面的肯定,後面的規定是從反面加以限制。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我國《民法典》第1047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於法定婚齡,不得結婚;達到或者高於法定婚齡後才允許結婚。這樣規定是有充分科學根據的,是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勵晚婚、晚育。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在“結婚”一章中並未對一夫一妻製作專門規定,但在總則一章中已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禁止重婚。因此 在審查結婚申請時,必須嚴格掌握這個條件,認真核實。申請結婚必須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的人,避免發生重婚。

二、結婚禁止條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結婚的條件包括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男女雙方只有既符合法律規定的必備條件,又不存在禁止條件,婚姻關係才能合法成立。

禁止結婚的條件包括:

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

我國《民法典》第1048條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這是因爲血親很近的親屬間發生婚姻關係,會把某些肉體上、精神上的弱點、缺陷遺傳下來,容易生出癡呆、智力和體力都較弱的後代。

那此時自然是不能領取到結婚證的。而生活中只是舉行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到結婚證的,這樣並不能在男女之間成立婚姻關係,雙方僅僅屬於同居關係,而這樣的關係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