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得什麼病要撤銷婚姻?

一般得什麼病要撤銷婚姻?

衆所周知我國的法律化程度在不斷的增強人們的法律意識也在不斷增強,因此,在生活中遇到的種種問題需要透過法律手段來解決,而婚姻問題需要依據婚姻法來進行解決,從而來保證雙方的利益不受到損失,那得什麼病要撤銷婚姻?下面就詳細介紹。


什麼是可撤銷婚姻?

可撤銷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關係,因欠缺結婚合意,一方受脅迫而成立的婚姻。可撤銷婚姻往往是當事人不能做出真實意思表示,欠缺主觀自願的結婚要件。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可撤銷的事由僅限於脅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一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爲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案情介紹】

家住江西的李霞(女)在廣州被人販子拐賣給陸豐市一山區農民趙某爲妻,在趙某的強迫下,兩人於1997年5月去民政部門登記結了婚,李霞原不想留在當地,後來覺得趙某對她好,又捨不得丟下孩子,想來想去,也就不走了,這樣,至98年6月時,李霞決心離開趙某,於是向人民法院以受脅迫結婚爲由申請撤銷該婚姻。

【審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李霞與趙某的婚姻屬於《婚姻法》規定的可撤銷婚姻,李霞提出撤銷該婚姻的時間已超出時效,故,不予支援其訴訟請求。

案件評析】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因爲脅迫當事人結婚,違反了婚姻自由和結婚完全自願的原則。所以,法律賦予受脅迫一方撤銷該婚姻的權利。但是申請撤銷婚姻,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法律規定以上的時間限制,既是尊重當事人的主觀意願,同時也是出於維護婚姻穩定的目的。

可撤銷婚姻的撤銷原因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依據本條的規定,可撤銷婚姻的唯一撤銷原因是脅迫。因脅迫而結婚,主要是指婚姻關係中的一方當事人或者婚姻關係之外的第三人,對婚姻關係中的另一方當事人,予以威脅或者強迫,使婚姻中的另一方當事人違背自己的意願而締結婚姻關係的婚姻。脅迫婚姻違反了結婚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原則,是違法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任何生活中的問題需要透過法律程序來保護自己,在離婚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婚姻法中的相關規定來進行,法院的判決也是依據婚姻法規,來確保雙方的利益不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