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結婚證須持證件:1、本人身份證、戶口本。2、結婚證丟失證明。3、查檔證明。《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