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結婚年齡是怎樣規定的

法定結婚年齡是怎樣規定的
我國實行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男女雙方自願結婚的,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但“婚姻自由”的“自由”不是絕對的,應當是符合法律的規定的。
按照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男女的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只有達到該標準的,婚姻登記機關纔會予以結婚登記,男女雙方在法律上成爲合法夫妻。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也並非就可以結婚,結了婚的也並不一定就是有效婚姻。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變通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區制定的變通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