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能登記結婚嗎?

精神病人能登記結婚嗎?

作爲精神病人需要經過專業醫療機構的鑑定,才能確定具體是幾級精神病。其中有些精神病人的精神狀態是完全有問題的,但有部分卻是時而清醒時而糊塗。那對於精神病人能登記結婚嗎?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瞭解,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精神病人能登記結婚嗎

實踐中,有的當事人以《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未禁止精神病人結婚以及醫學上未明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爲由,堅持要求與精神病人登記結婚,婚姻登記機關不知應不應該登記以及如何向當事人解釋。

我國《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該規定明確了結婚的當事人必須具備的實質要件之一:男女雙方應具備對結婚的判斷能力和意思表達能力。這實際上是一種能力的兩個方面,一是當事人能自主地、正確地判斷婚姻的法律性質和結婚登記的法律意義;二是能夠將與對方結婚的意思正確地表達出來。由於婚姻登記機關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行爲判斷其主觀上是否完全自願,故不能正確地表達結婚意願的精神病人,不符合第五條規定的實質要件。其次,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爲的行爲主體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爲無效。結婚屬於當事人設立民事權利義務的民事行爲,男女雙方必須具備充分的民事行爲能力。故完全喪失辨認自己行爲的能力的重型精神病人,不能結婚。至於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能否結婚的問題比較複雜,筆者認爲,從尊重、保護精神病人權益角度考慮,如果當事人基本上能夠判斷結婚的法律意義並能正確表達意願,其監護人亦同意的,應准予結婚,反之則不應准許。

二、精神病人結婚有什麼後果

對精神病的確認是一項專業性極強的工作,必須由有資質的醫院或專門的司法鑑定機構完成,鑑於婚姻登記機關審查能力和審查權限的侷限,不可避免的會出現因當事人隱瞞精神病真實情況,導致爲精神狀態達不到要求的當事人辦理了婚姻登記的情況。爲了救濟受損害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之間的民事關係是婚姻登記行爲的前提,登記行爲只是一種確認程序。只要婚姻登記機關依法履行了登記程序,審查了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該行政行爲就不應存在違法之處。而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導致的爭議本質上應爲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爭議,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離婚無效。否定了民事關係的效力自然就否定了登記行爲的效力,如按照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該婚姻的登記行爲自然歸於無效,而不必透過專門程序予以撤銷。因一方當事人精神不健全而辦理婚姻登記的,其近親屬有權代爲提起離婚無效之訴;人民法院判決宣告離婚無效的,應當收繳雙方的離婚證書並將生效判決書副本寄送婚姻登記機關。

在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的時候要求雙方能夠表達自己自願結婚的意思,而此時如果精神病人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也就是完全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也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思,則這種情況下就是不滿足結婚條件,雙方不能辦理結婚登記的。但要是該精神病人僅僅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的時候精神狀態正常的話,滿足其他條件的也是可以辦理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