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登記的程序怎樣的?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補辦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二、 具備哪些條件能結婚:
1、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任何一方必須沒有與第三者存在的婚姻關係;
3、必須達到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4、必須沒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5、雙方之間無不應結婚的血親關係,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
三、結婚登記提交的證件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