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其中一方要求撤銷婚姻當庭宣判嗎?

夫妻其中一方要求撤銷婚姻當庭宣判嗎?

一、夫妻其中一方要求撤銷婚姻當庭宣判嗎?

夫妻其中一方要求撤銷婚姻一般是會在當庭宣判的。撤銷婚姻開庭當場沒有宣判,但是對方當庭很配合撤銷婚姻,撤銷婚姻當庭同意,如庭審時記入筆錄,並簽字的情況,可視爲已經撤訴。具體的情況可以委託專業律師視實際的婚姻情況進行解決。

二、可撤銷婚姻的撤銷請求權人

有權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人只能是因脅迫結婚的被脅迫人。這是由於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受脅迫方在締結婚姻關係時,不能真實的表達自己的意願,婚姻關係違背受脅迫方的意志。爲了貫徹執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讓受脅迫方能充分地表達自己的婚姻意志,婚姻法規定,儘管脅迫的婚姻已經成立,但是受脅迫方仍可以在脅迫的婚姻成立後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其婚姻效力的申請。

由於脅迫婚姻的另一方當事人在締結婚姻關係時,並沒有違背自己真實的婚姻意思,換句話說,他(她)在結婚時已經明確知道自己將與被脅迫方結婚,且願意與其結婚,因此脅迫婚姻的這方當事人在婚姻關係成立後,沒有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請求權。

三、可撤銷婚姻需要哪些證明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撤銷婚姻,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書;

3、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如公安機關的偵查記錄,法院做出的有脅迫情形的判決書等;

4、其他證據材料和證人證物。

一般來說如果在法庭上原告提供的證據充分,符合可以撤銷婚姻的情況的一般是會當庭宣判的。如果沒有當庭宣判,但是在庭下進行和解時雙方意見達成一致在撤銷婚姻協上簽字的,也認定爲撤銷婚姻的裁定生效,也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