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個人財產都有哪些?

結婚後個人財產都有哪些?

由於離婚案件中,只會分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故而故而夫妻雙方來說,知道結婚後個人財產都有哪些是十分重要的。但是不少公民由於在婚前沒有做財產公證,導致在結婚後,與對方就哪些屬於共同財產發生糾紛,此時該如何調解呢?

一、結婚後個人財產都有哪些?

婚後財產—夫妻雙方協商約定爲個人的財產:

婚後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取決於夫妻間的約定,具體如下:

如果有婚後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後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麼婚後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因爲我國在民事法律方面都以意思自由作爲基本原則。只要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沒有違法法律,那麼他們約定的內容就是有效的,並受到法律保護的。這就表明婚內的任何財產都可以是個人財產。

婚後財產—法律規定屬於個人的財產:

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具體包括:

①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②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④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爲個人財產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爲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的方式有幾種

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處理:

(一)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二)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共同共有: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四)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個人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特殊規定:

(一)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爲債權處理。

(三)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爲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爲,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四)其他規定,如果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適當分配財產等。

沒有協議的,除法律認爲應該屬於某個體所有的外,認定爲屬於共同所有。在離婚訴訟案件中,可以分配。爲了避免糾紛,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可以隨意約定婚內財產的歸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