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並未對此情形進行限制,只要符合結婚的條件可以在任何時間領取結婚證。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登記結婚流程
(一)、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具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二)、當事人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
(三)、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四)、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五)、雙方自願結婚;
(六)、當事人提交4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七)、當事人持《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證件,即:
內地居民:
(1)、本人的常住戶口簿;
(2)、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香澳臺港居民:
(1)、港澳臺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臺同胞回鄉證;
(2)、港澳臺居民身份證;
(3)、經港澳臺委託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四、登記結婚流程—結婚登記的程序:
結婚登記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
(四)、自願結婚的當事人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五)、當事人宣讀本人的聲明書,婚姻登記員作爲監誓人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六)、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
(七)、頒發結婚證。
頒發結婚證:
頒發結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覈實姓名、出生日期、結婚意願;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結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夫妻權利、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附件2上的“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
“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爲填寫、代按指紋;
4、將結婚證分別頒發給結婚登記當事人雙方,向雙方當事人宣佈:取得結婚證,確立夫妻關係;
5、祝賀新人。
不管是否父母是否過世,對孩子是否結婚是沒有影響的,但是爲了避免閒言碎語,一般需要給父母守靈,這也是盡孝道的表現。但若是父母希望孩子在自己離世之後留成婚,也是可以按照當地的習俗辦理酒席,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