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間怎麼收集離婚證據

一、夫妻分居期間怎麼收集離婚證據

夫妻分居期間怎麼收集離婚證據

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是指夫妻感情不和,雙方不存在以性生活爲內容的共同生活,且不履行夫妻的其他義務。分居期間收集離婚的證據有: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3、居委會或物業居住證明,水、電、煤氣發票等;

4、雙方來往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實的;

5、證人證言,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親戚或者鄰居,有條件的話最好讓證人出庭作證。

根據目前現行法律,分居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係。無論分居時間的長短,婚姻關係都不會因爲分居的狀態延續而解除。

二、分居離婚要注意哪些問題

分居離婚中要注意的:

1、分居多久都不可能自動解除婚姻關係,必須辦理離婚手續,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的,可去民政局協議離婚,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一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2、因感情不和分居時間滿兩年的,一方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的,法院應當准予離婚。

3、分居原因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分居,而其他原因如:工作調動、學習進修等均不符合這項規定,即使分居兩年以上,也不能以分居爲依據,要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

4、分居滿兩年後,對方仍然不同意離婚的,但是符合法定離婚條件的,同時有證據證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即使對方堅持不肯離婚,法院也會判決離婚。

5、在沒有分居事實,對方又不同意離婚的時候,分居只是可以判決離婚的條件之一,而不是必須。沒有分居事實,但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沒有和好可能,同樣可以判決離婚。

6、分居期間,孩子由一方撫養,另一方是否需要支付撫養費,對雙方爭取孩子撫養權有什麼意義上,分居期間,孩子由一方撫養,另一方也應當支付必要的撫養費。分居期間孩子由誰撫養,對撫養孩子一方爭取孩子撫養權有很大幫助,對不撫養孩子一方爭取撫養權非常不利。

雖然夫妻也是因爲感情不和而長時間分居,並且也符合了分居離婚的條件,但婚姻關係還是不能自動解除。因爲我國就沒有自動離婚的說法,所以在符合分居離婚條件的情況下,若是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協議離婚。無法協商達成一致的,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因爲符合分居離婚的條件,調解無效的時候,自然也會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