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結婚證行政複議書是怎樣的?

即使雙方領取了結婚證,成爲夫妻,如果存在一方被脅迫的情況,受害的當事人也是可以主張撤銷婚姻的。在具體辦法上面,當事人應當首先選擇行政複議,在辦手續的時候,要準備好行政複議申請書等材料。那麼,撤銷結婚證行政複議書是怎樣的?下面我們一起了解下相關知識。

撤銷結婚證行政複議書是怎樣的?

一、撤銷結婚證行政複議書是怎樣的?

撤銷結婚證行政複議書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具體行政行爲,向__________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要求__________。

事實及理由:

此致

(受理複議申請的行政機關)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二、申請撤銷婚姻證行政複議機關是哪個?

《行政複議法》第十二條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縣級民政部門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離婚登記、撤銷婚姻等行爲是以民政部門的名義做出的,所以當事人既可以向該民政部門所屬的縣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民政部門,即地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複議。

三、申請行政複議的條件包括哪些?

行政複議是依申請行爲。它以行政相對人主動提起爲前提,即相對人不提出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不能主動管轄。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是認爲具體行政行爲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申請複議範圍。

5、屬於受理複議機關管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行政複議審理方式是什麼?

《行政複議法》第22條規定: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爲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由此可見,書面審理是複議機關審理複議案件的基本形式。

綜上所述,婚姻一方因爲結婚登記效力發起行政複議的,應當儘快的提出,在撤銷結婚證行政複議書中,寫清楚申請人姓名等基本資訊、要求作出撤銷婚姻證的請求、並用婚姻登記存在瑕疵等事實來佐證自己的觀點,民政部門接到材料後,在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