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補了結婚證還要交社會撫養費嗎

未婚生子補了結婚證還要交社會撫養費嗎

一、未婚生子補了結婚證還要交社會撫養費嗎?

未婚生子六個月內補了結婚證就不需要交社會撫養費了,結婚登記的條件是:

(1)必須男女雙方安全自願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男22週歲,女20週歲,是我國現行的法定婚齡,是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線。法定婚齡具有強制性,違背法定婚齡結婚的行爲,爲違法行爲。如虛報結婚年齡欺騙登記機關,或不足法定年齡的事實婚,均屬違法婚姻。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已有配偶的,不予登記。即要求結婚的人,只能是未婚男女,喪偶或離婚的男女。只有無配偶的人,才具有結婚的條件。要求復婚的,也必須是雙方沒有再婚,或再婚而又均離異的人。如果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復婚,則構成重婚。這種行爲要受到法律制裁。

(4)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這是結婚的禁止條件。直系血親是指有直接血緣聯繫的親屬,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等。旁系血親指有間接血緣聯繫的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兄弟姊妹、伯叔、姑與侄子女、堂兄弟姊妹,舅姨與甥子女、表兄弟姐妹等。

二、非婚生子女有哪些基本權益?

我國《民法典》第107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爲止。”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其本身沒有過錯,因此,享有的以下權利需要得到尊重與執行

(一)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利

非婚生子女受撫養的權利對於保障他們健康無憂之成長至關重要。我國《民法典》第1071條賦予了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並規定了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支付撫養費的義務。

撫養程度即應給予撫養權利人撫養的水平、標準。我國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有請求生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而我國《婚姻法》第 25 條規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由此可見,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僅包括生活費和教育費,而婚生子女的撫養費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等費用,二者的區別甚爲明顯。此種給予子女差別待遇的做法與我國立法確立的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地位平等的原則相悖,立法有待完善。

(二)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

我國婚姻法和繼承法都明確規定,非婚生了女與婚生子女一樣,享有平等的繼承權。我國法律之所以規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樣享有平等的繼承權,這是因爲,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樣,與生父母有直接的血緣關係,是直系血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該法條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該法條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該法條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由此得知,只有在法定時間內我領了結婚證纔不需要交納社會撫養費,但是,父母親也總不能一直拖着不給孩子上戶。其實在有一部分法律意識比較淡薄的人的眼中,就認爲舉辦結婚典禮就等於是結婚了,實際上孩子出生以後,父母親都一直是非法同居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