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領取結婚證有孩子是否可以享受生育保險

一、未領取結婚證有孩子是否可以享受生育保險?

未領取結婚證有孩子是否可以享受生育保險

在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生育,違反了計劃生育的相關政策,因此不能享受生育保險的相關待遇。

生育保險是國家透過立法,在懷孕和分娩的婦女勞動者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或社會對生育的職工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二是生育醫療待遇。

根據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由此可以看出,女性的生育產假是法定的,並不以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爲前提條件,只要有生育的事實,就應當享受產假。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爲了保障產婦能夠恢復身體健康,同時也是基於人權的考慮。與此同時,我國生育保險要求享受的對象必須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須符合法定結婚年齡、按民法典規定辦理合法手續,並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等的公民,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者是不能享受相關生育保險待遇的。

二、非婚生子女上戶口要交哪些材料?

非婚生子女戶口辦理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嬰兒父、母的入戶書面申請

(二)嬰兒父母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非婚生不需提供結婚證;

(三)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子鑑定證明的原件和複印件(非婚生子女必須出具親子鑑定證明,由公安機關指定鑑定機構鑑定後出具);

(四)嬰兒父或母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證明或派出所責任區民警調查證明(需加蓋派出所公章);

(五)嬰兒父母一方屬於外地戶口的,外地戶口一方戶口登記地公安機關應出具嬰兒未落戶證明。

三、非婚生子女的社會撫養費

不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規定計徵社會撫養費:

(一)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徵基數的3倍至4倍徵收;符合婚姻登記條件,在生育後3個月內補辦婚姻登記手續的,免徵社會撫養費;

(二)不符合本條例第一千零五十六條、第一千零五十七條規定再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徵基數的6倍至8倍徵收;

(三)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徵基數的9倍至10倍徵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規定條件和間隔時間但未經批准生育的,按計徵基數的1倍徵收;符合再生育的規定條件但未到間隔時間生育的,按計徵基數的2倍徵收;

(五)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根據《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爲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大家其實稍微具備一點生活常識就應該知道的,不管是生育保險,工傷保險,還是其他的任何保險,我們享受相關待遇都不能是建立在跟國家法律制度相抗衡的情況下。參加生育保險的本質就是爲了保障女性職工在生育期間的各項待遇,但是我們在參保之後最起碼應該瞭解一下生育保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