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離婚協議需要注意哪些

籤離婚協議需要注意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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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以協議方式離婚的夫妻,此時需要按照要求簽訂書面的離婚協議書才行,否則的話就不能辦理協議離婚。對於當事人而言,籤離婚協議書的時候,有一些具體需要注意的地方,那到底籤離婚協議需要注意哪些?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籤離婚協議需要注意哪些

離婚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要明確,如明確財產是否已全部分割完畢、財產應如何給付、給付期限等。

如一方反悔不履行離婚協議,那麼另一方可以起訴。

一方在脅迫、欺騙等情況下籤訂的離婚協議,可以要求撤銷或變更。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協議中約定“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的,離婚協議生效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離婚協議中約定“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離婚後發現離婚協議明確例舉以外的財產或當事人理解以外的財產,一方要求分割的,如要求分割一方不能舉證證明在訂立離婚協議時不知對方隱藏財產而做出該意思表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援。

二、離婚協議何時生效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夫妻簽訂涉及財產分割的離婚協議後,該協議成立,但夫妻財產分割是離婚的後果之一,在婚姻關係終止前,夫妻財產分割協議同子女撫養協議一樣,不能脫離婚姻身份關係消滅這一前提而獨立、提前生效,而只能在婚姻關係解除後才生效。因此,夫妻財產分割協議生效前,協議對雙方沒有拘束力,一方當事人不能將協議作爲向對方主張權利的依據。也就是說,夫妻在離婚前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即使雙方都在協議上簽字確認,但只能在婚姻關係解除時生效,如果婚姻關係未解除,該協議就不能生效。

實踐中,有的離婚協議簽訂後,雖然沒有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但夫妻雙方已就該協議辦理過公證,那麼,是不是經公證的離婚協議就能生效呢?我們認爲,不管是公證,還是第三人見證,他們畢竟不是法定的辦理離婚手續的機關,與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存在本質差別,所以不應賦予其見證具有相應法律約束力。

離婚夫妻在籤離婚協議之後,一旦協議生效,那麼就會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因此,在簽訂該協議的過程中,就要小心謹慎,否則的話自身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損害。當然,按照規定當事人簽訂了離婚協議書之後,一般是在辦理了離婚登記,該協議纔會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