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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另一種是訴訟離婚,對於訴訟離婚來說,情況比協議離婚來說要複雜的多,訴訟離婚已經經過了協議離婚的過程,因爲協議不成,所以想要透過法律的手段來解決離婚之後的財產分割等問題。那麼起訴離婚怎麼不能直接起訴對方?
一、訴訟離婚一方當事人不到庭的相關法律法規
離婚訴訟是涉及雙方當事人身份關係的糾紛,如果一方不到庭應訴,對於法院正確審查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以及家庭財產狀況等會增加一定的難度,所以《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這一條規定,一直被認爲是立法要求離婚當事人親自到庭的特殊規定。當然,如果一方當事人有特殊情況的,可以不到庭,法院也可以缺席判決。這裏的特殊情況,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患重病等。
二、提起離婚訴訟的要件
提起離婚訴訟必須符合一定的要件,不具備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些要件是:
1、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起離婚訴訟;
2、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與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關係,即雙方必須是合法配偶,其他關係不能提起離婚訴訟;
3、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
4、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起訴書中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育及相關的證據;
5、夫妻共有財產的清單(含房產、股票、債券等);
6、原告應呈交能證明其與被告的合法夫妻關係的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
7、原告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
三、訴訟離婚程序
起訴離婚的程序包括三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檔案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三)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透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知道起訴離婚是要一方當事人拿着相關的資料,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過程。要遞交能證明其和被告是具有合法的夫妻關係的結婚證和身份證明,還需要提交共有財產的清單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