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允許查幾個月的銀行流水?

一、離婚允許查幾個月的銀行流水?

離婚允許查幾個月的銀行流水?

法院查離婚財產銀行流水的時間,沒有統一的規定,原則上涉及雙方收入而又否認的情況下,法院會根據對方要求一方提供近期銀行往來流水。各地法院也不盡相同,有的一年,有的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都查詢。對於第三方帳戶,原告可以向法庭申請,法官會根據具體案情是否需要來決定。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1、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爲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夫妻在對雙方共同財產進行分隔時,應當根據相關的規定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合法的認定。司法機關需要對雙方名下的財產進行分析,以得到財產的準備認定,一般情況下,應當要求雙方提供銀行帳號的流水帳,來配合司法機關的準備認定。雙方當事人應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相關請求。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離婚需要將夫妻共同財產作出合理的分割,所以此時就會涉及到收入狀況的調查。如果對方對於收入數據予以否認,那麼可以到銀行來查流水,具體需要查多少個月的,應當根據實際審判需要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