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義離婚,雙方簽名就發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到民政蓋章。
如果雙方想到民政拿離婚證,在離婚證上才蓋民政婚姻登記處的公章。協議書不用蓋章。
離婚協議是以離婚登記爲生效條件的協議。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後,該協議並沒有生效,只是在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後,該協議纔有法律效力。但這種效力也是有限的,即如果一方不履行協議確定的內容,那麼守約方只能透過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履行協議確定的內容的方式來實現自己的合同權利,而不能直接根據離婚協議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至於是否辦理公證,並非十分必要。根據《公證法》的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爲、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
一份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取決於協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與是否公證沒有必然的聯繫。
二、離婚協議書包括的內容都有哪些?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10、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離婚協議書的成立不是以蓋章作爲法定條件的,其實,就算在離婚協議書上也加蓋了能代表雙方身份的印章,可是到底都沒有到民政局辦離婚證的話,這份離婚協議書可以說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寫好了離婚協議書之後,尾部男女雙方簽上自己的名字,然後抓緊時間到民政局去辦離婚證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