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內容是什麼

協議離婚內容是什麼

實踐證明,協議離婚是一種行之有效的離婚方式,與訴訟離婚相比,協議離婚有利於減少對子女的傷害。下面,本站小編就協議離婚的內容在以下這方面進行簡單介紹,僅供參考。

一、協議離婚的內容

1、所謂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而協議離婚與結婚一樣,都是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的結果,協議離婚又稱自願離婚,登記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願離異,並且就離婚所涉及的後果達成協議,經有關部門認可即解除婚姻關係的離婚方式。

2、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協議離婚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離婚是存在合法婚姻關係的夫妻雙方法律關係的解除。不具備合法的夫妻關係的當事人自然不存在解除婚姻關係的問題。離婚必須由具有夫妻關係的當事人本人進行,任何第三人都不得代替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去登記離婚。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離婚時首先需要確認雙方的夫妻身份,凡沒有肯定其夫妻身份的有效證明如《結婚證》或者《夫妻關係證明書》的,則不能辦理離婚手續。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非法同居原則上不應當按照登記離婚的程序解除。基於上述考慮《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中明確規定,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2)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且主觀上確實是自願。在民事法律中,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是民事法律行爲的有效要件之一。必須體現自願原則。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是“自願”的基礎。雙方自願離婚,強調的是雙方各自的離婚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的。

(3)協議離婚時還必須對子女問題作出適當處理。也就是說對男女雙方離婚後有關子女的一切問題,都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作出了合理、有切實保障的安排。雙方協議離婚時雙方應當對子女由何方撫養、撫養費的負擔及給付期限、給付方式,乃至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視權等問題達成協議。

(4)協議離婚要求男女雙方對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協議離婚時還要求在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對離婚後一方對生活困難的另一方給予的經濟幫助,對共同債務的清償問題達成協議。

二、協議離婚的法定程序

協議離婚的程序要件要求男女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的規定,我國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依照《民法典》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離婚登記需遵循以下程序:

1、申請。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離婚協議書。離婚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於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5)結婚證。另外,申請人還必須提交離婚申請書,不會書寫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爲書寫。但是,由於離婚是一種重要的身份法律行爲,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否則離婚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2、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的離婚申請,必須進行嚴格審查。既要查明離婚證件與當事人是否符合,也要查明當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離婚的法公平條件。依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1)一方要求離婚的;

(2)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

(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爲能力的;

(4)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對上述情況可提議當事人到人民法院申請解決。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對離婚當事人宣佈其離婚無效且收回離婚證,並對當事人罰款。

3、批准。依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另外,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