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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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在起訴離婚的過程中,同時要求對方做出離婚損害賠償的話,首先還是要看自身是否符合法律中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條件。只有在滿足了規定條件的情況下,纔有權利要求對方進行賠償。那具體來說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條件有哪些呢?本站小編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1、夫妻一方對離婚有主觀上的過錯

實施違法行爲的配偶主觀上有意圖違反民法典或其他法律的過錯,這種過錯必須是故意。

當然,在實際生活中存在着配偶雙方均有過錯的情形,例如雙方都出軌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或是一方有實施家庭暴力行爲,而另一方也有出軌的行爲。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都要求對方給予離婚過錯賠償,或是過錯較小的一方要求過錯較大的一方給予賠償,一般法院是不會支援的。

2、違法行爲

我國目前可以構成離婚損害賠償的行爲包括:

(1)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

(3)遺棄家庭成員。

婚姻的本質在於雙方共同生活,互相給予對方身體上、物質上、精神上之關愛,凡消極的不履行婚姻基本義務者,皆構成遺棄。比如,一方重病,他方置之不理;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居;無正當理由外出不歸等等。遺棄可能會造成對方身體上,精神上之損害,受害配偶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指的是有過錯一方的行爲致使配偶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害,並造成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減少或滅失的客觀事實。

4、配偶一方的過錯與另一方所受到損害之間存在的因果關係

在審理中若查明“感情不和”實際上是另一方當事人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等因素所致,就應當適用離婚賠償。如果是因自身的過錯或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精神損害不能要求配偶承擔賠償責任。

5、導致離婚的發生

就算具備了以上的條件,如果沒有導致離婚發生,還是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這可以說是婚姻侵權責任的特殊要件。

由此可見,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發生不但要求存在符合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還要求該情形導致了離婚的發生。

關於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條件內容,本站小編就爲大家解答到此。當事人需要注意,不是對方在婚姻關係中有過錯的,此時起訴離婚就一定可以要求對方進行離婚損害賠償。只有在具有法定過錯的情況下,才能做出這樣的要求。